第十九章

我没想到和刘进能第二次相遇,而相遇的地点是看守所。

那是几个月前的一个上午,我刚从外面办事回来,看见黄丽满脸堆笑地和一个人说话。她试图用自己的微笑让那个人掏出五十元的咨询费。

“我们是司法局和物价部门批准的,不是乱收费。”

那个人摇摇头。“我真的没钱,老板扣着我的工资。”为了让黄丽相信他,他把自己的钱夹也打开,“你看,就一张五元的,要不欠着?我有了钱就还你们的。”

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人,借口委托,向律师获取法律上的知识与解决问题的方案,甚至一家挨一家地找律师事务所咨询,看哪家报价更低,解答更专业,或者在掌握足够的信息后,干脆自己去办理,律师不就是个代理人嘛。

我把他带到自己的办公室,我感觉他并不是那种不想付五十元咨询费的人。他手里拎着一个装着饭盒、刷牙杯子等东西的塑料兜。我示意他可以放在茶几上,让他讲要咨询的事。

“我把老板的车玻璃砸了,老板欠我工资。”我“嗯嗯”地答应着,让他继续往下说。

“公安把我关了五天,今天早上刚出来。”

“哦?欠你多少工资啊?”

“以前的都给了,就是一月份我干了十六天,春节放假后老板没有发。过完年我回来要,老板不给,不认欠钱的事。按一天八十元,总共是一千两百八十元。”

“你这个做法不对啊,工资可以要,但不能打人家的玻璃啊。你看,钱没要到,自己被关了五天,如果人家让你赔偿玻璃,你还得赔啊。”

“我知道,可是我没办法,老板根本不认,我连工地的大门都进不去。我骂那些保安,我说你们就是老板的狗,有一天老板也会以同样的方式对付你们。我前后去了五六天,早上去中午去晚上去,他们就是不让我进,钱不多,总得讲个理吧?我蹲在门口不远处,看老板的车过来,就把砖头扔过去。”

“哦!”

“你说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关键是要看证据,如果没有工资条、欠条、劳动合同等,不好要。”我说。

“这些都没有,老板叫来就干活了,什么都没有。”

“你可以用手机录音,和老板通电话时。不过现在他有防备了,不一定接你电话。”

“现在连他的面都见不着。”说完他沉默了,坐在沙发上一言不发,两只手不停地搓着。

我虽然想帮助他,但是没有证据,律师也没有办法。另外,打官司是有成本的,要交诉讼费、律师费,也没有必赢的把握。常言说,诉讼有风险。为一千两百八十元打官司,实在有点不值,想到这里我说:“你今年多大了?”

“三十七,属鼠的。”

“要不算了吧?你这个岁数的人,也经历了一些世事,那个玻璃也挺贵的,他欠你的工资,你打了他的玻璃,扯平了,人家老板又有钱,你掰不过他。”

“那五天呢?”他从沙发上坐起来。

“什么五天?”我说。

“我在里面关了五天啊。”

“那与你的钱、工资没关系,是行政处罚。”

“工资我可以不要了,我打了他的玻璃,但他也必须进去蹲五天,否则就是没扯平。”

“你进去的这五天与钱、玻璃没关系,是治安处罚,就是对你破坏财物、打了玻璃的处罚。”

“怎么没关系?他不欠我钱,我就不打玻璃,不打玻璃就不会被关起来。”我一时不知道如何回答他。不过我瞬间明白过来。我们是一个所谓法治社会,所有的行为、做法,以是否合法为准。也就是说,别人欠你的薪,你可以诉诸法律,但是不能使用非法律的手段或是其他的方式,比如砸车,否则就会受到另一种惩治,治安或刑事处罚。人类发展的进程中,把权利进行了拆分和让度,分为私权和公权。个人可以救济的叫私权,如果受到侵犯,公民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比如欠工资提起劳动仲裁或到法院起诉;让渡出去的权利形成公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来实施,如拘留或判刑,目的是将人们引向一种文明和有规则的生活,告别同态复仇的野蛮。当然,这种选择并非至善,正如两千多年前西方一位圣人所说的:法是第二好的。但我们别无选择。我试图告诉他这些,又觉得没有必要。他停了一下,说:“你给我打官司,把他弄进去,我打工,打一年工挣律师费给你,我老家还有房子,我不打谎。”

我不知如何对他说,把他弄进去是什么意思?这时一个熟悉的委托人来找我,于是我对他说:“你的官司我接不了。”

他叹口气说:“我知道你是嫌我没钱,不愿意接,我一定要要回我的工资。”

他站起身,找我要了一张名片,然后拎起他的塑料兜出门了。

此后他再也没找过我,我也渐渐将他忘记。

一天晚上快下班时,黄丽把一张从司法局领到的指派函递给我。她说房峰指示我为一个涉嫌故意伤害儿童罪的被告辩护。

我们律师每年要办几件法律援助的案件,为那些涉嫌犯罪而又请不起律师的被告人辩护。这种指定的辩护让每个被告人获得辩护机会,从而保证在审判时,公正判定他们是有罪无罪罪重罪轻,是否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节,也直接决定他们是被无罪释放还是被剥夺生命,或限制自由一年两年三年直至数罪并罚三十年。略感遗憾的是,这样的案件律师介入时间太短,法院往往在开庭前几天才把起诉书和指定辩护函送到司法局,司法局又把指定函通过律师事务所转到承办律师手中,这时,距开庭已经没有多少时间了。

昨天下午赶在下班前,我到法院阅了卷,明天开庭,也就是说我必须在今天见到被告人。

从起诉书和指定函上看,那个被告人叫:刘进。

我和杨晓玲到看守所去会见被告人。进入十月后,我们这个海边的城市总是多雾,浓得化不开的白色大雾,不断地从海面涌上来,罩在汽车周围,这情景让我想起曾经做过的一个噩梦。

收到起诉书和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函后,我脑子里总是出现这样一幅画面:某个漆黑的夜晚,一个黑影迅速潜入一栋别墅的窗户,不久传来凄厉的呼救声,接着就是警笛划过夜空的尖叫……如果我还愿意往下想,那个黑影的脸上还蒙着面纱,手里有一把滴血的利刃。

然而,昨天下午在法院里阅读完两册薄薄的案卷后,我不禁为自己一厢情愿的想象而感到羞愧。事实上,被告人出奇地冷静,他利用先前为受害人家装修过浴室的那层关系,轻易地赢得了保姆的信任。保姆不但为他开了门,还把他让到沙发上倒了一杯水。被告人在动手前,在主人的沙发上抽了一支烟,然后他从容地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剪刀,走向正在地毯上玩耍的小女孩,像一名园艺工修剪花枝那样剪下了小女孩的左耳。案卷里没有记录,事实是也没法记录,我想还应该有一声清脆的“咔嚓”声。

保姆被孩子满脸的鲜血和哭叫声吓得不知所措,后来是在被告人的提醒下报警,但是她无论如何也无法使自己颤抖的手指准确按向电话键盘上的数字,于是,被告人走过去,自己拨打了110的报警电话,然后他就等待着,直到警察出现。

车整整走了一个小时才到看守所,我们把律师工作证递进窗口,一个年轻的武警认真地做了登记后,让我们进了第一道大门。向前走一百米又是一道门,这次除了查看律师证外,又看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我们算是进了真正的看守所。眼前一座类似古代城门的建筑,大门上用黄色油漆写的三行赫然大字:

你是什么人?

这是什么地方?

你为什么来这里?

三个排比句对人视觉与内心造成强烈冲击,甚至超过了高墙上巡逻的武警和铁丝网。我不由自主地在心里回答:我是律师,这是看守所,我来这里是为了会见犯罪嫌疑人。

手续递上去后,我在会见室等候被告人。

一个把凶器伸向五岁小孩的被告人应该长得什么样?我在想。当然,人不可貌相,那个人说不定还很英俊,事实往往这样。不过我还是想到几个词语,如凶神恶煞、青面獠牙等。阅完卷后,我对案件的注意力已经由曲折的案情转移到受害人身上,而不是被告人。在把案卷交还给书记员后,我又专门拜见了承办此案的法官——一位微胖的中年女性,她接触过的凶杀案件可能很多,对于我办理的案件并没有特别关注。我说我是刘进的辩护人,她一时没想起。我说:“那个剪小孩耳朵的人。”她一下想了起来,一副公事公办的样子。“哦,怎么,你们要赔偿?这是个不错的态度,可是被害人的父亲说,他不会签署谅解书,他要求对被告予以重判。”我说:“不是,你知道这只是个指定辩护的案件,事实是被告也没有能力赔偿,我想问问那个小女孩现在怎么样了。”法官说:“哦,恢复得不错,耳朵也没有剪下来,医生及时缝上了。不过心灵上的伤害就不好说啦,据说一见到剪刀就会尖叫着昏厥过去。”

刘进和我见过的其他被告人没有什么区别,剃得青光的脑壳,黄色的马甲囚服,只有偶尔闪过的那种眼神和说话时向下撇的嘴唇,让人感觉到他的个性。隔着会见室中间的栏杆打量他,我想这个人如何能把一把剪刀叉开了又伸向孩子的耳朵,然后用力捏合?

五岁,那是一朵花啊!粉嘟嘟,捧在手里还怕碰痛了呢!他如何下手?我百思不得其解。以前也有所耳闻类似的案子,比如精神受过刺激的父母或有心理障碍的人,反而是亲属间这样的案件多,可被告人仅仅是个局外人,他对一个小女孩为何有那么大的仇恨?我在想,作为他的指定辩护律师,要不要提起精神鉴定。

是刘进先认出的我,他隔着铁栅栏兴奋地喊起来:“李律师,我,刘进。”

我想起了眼前的这个人,当然那时并不知道他叫刘进。令我倍感意外的是,我和他会二次相遇,而相遇的地点竟是看守所。想想几个月前,我们两人还是平等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关系,我们讨论如何替他讨薪,而现如今,他是身陷囹圄的被告人,我成了他的辩护人。世事太让人难料。

我问他:“那后来呢,工资要回来了吗?”

“后来,我去了人大、政协,也去了法院、劳动仲裁,什么事没干,工资也没要回来。”

刘进不知道,不要说他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条、欠条等证据,单从程序来讲,他这样的案件,法院也不会直接立案。他必须首先提起劳动仲裁,而这个仲裁也不能请求返还工资,而是先确认与对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任何一方不服,才可向法院起诉。法院的一审结束还有可能有二审,等劳动关系确认后,他才能提起第二个请求返还工资的仲裁,然后是和第一个诉讼相同的程序。一审简易程序是三个月,普通程序是六个月,假设有二审及延期审理等,不要说一年,官司打两三年都是正常的。

“你就把娃儿耳朵剪了?”

他朝我点点头。

我想问他是为什么,但又放弃了。我说:“起诉书收到了吗?明天开庭。”他又点点头。

“那么我会被判几年?”

“不好说,由法官决定,按照法律最高可以判十五年,不过你有自首的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另外,起因也是因为他欠你工资,法官会考虑的,根据我的经验,少则三年,多则五年。”

他不再看我,嘴里喃喃地说:“三到五年,凭什么要被关那么长?”

我让他在做好的笔录上签名按手印,完了,他对我说:“谢谢你,李律师。”

“别,要不是司法局的指派,会不会为你辩护还不好说,你狗日的心太狠,对五岁的娃下手。”这一次,迎着我的目光,他深深低下了头。律师因职业而为被告人辩护,但并不说明他们就站在了被告人的立场,我忽然对眼前的这个人充满了厌恶。

“不要以恶为胜,倒要以善胜恶。”欠工资就剪娃儿的耳朵?我准备起身离开会见室,我看见刘进哭了,两行泪水挂在脸上,那个曾经冷静得出奇的被告人哭了,这让我即将离开的脚步变得有些迟疑:他是对自己不理智的行为忏悔,还是对失去了的自由深表后悔?因为即使是一个不懂法律的人,也知道等待他的将是一个怎么样的结果。总之,被告人哭了,进而声泪俱下,他还在说什么,我没有听清,我的脚已经跨出了会见室。

回来的路上,杨晓玲一言不发。我说:“怎么啦?”

“我在想刘进,这样的坏人,我们还为他辩护?我以后做一个民事案件律师得了。”

我哈哈大笑:“人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是宪法和人权原则。从认可到实施,经历了数百年,曾付出过很多血和生命的代价。不要以为你背了些法条,通过了司法考试,就成为法律人。回头我给你开个书单,好好读读经典。”

“我知道,我只是可怜那个孩子!那请教一下老师,这个案子,您将如何辩护呢?”

“还能怎么样辩护?走走程序,但如果是实行陪审的制度,我可以让他无罪释放!”

“啊?同样的罪行,有如此大的差距?”

“是,我有信心。在奉行陪审的国家,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的是陪审团,而不是法官。而陪审员是从社区任意选出的,他们对被告并没有成见。”

“未必。陪审员都是成年人,很多人有自己的孩子,他们不会对这种行为同情。”

“不。这件事情的起因主要是孩子的父亲拖欠被告工资,我可以说服陪审员,尽管伤害孩子的行为让人难以宽恕,可如果这样的行为被纵容,那么,他们和他们的孩子外出打工,甚至所有打工的人都会被拖欠工资,那样引起的危害远大于伤害一个无辜的小孩。”

“这……我明白了。”

晚上趴在电脑上写辩护词,仔细推敲我将要在法庭上讲的每一句话。对于这样一个性质的案件,作为辩护人,我知道应该怎么做。把有利于被告的辩护观点讲清楚,从而让法官做出一个较为客观、公正的判决,这是我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我的态度,由此表现出来的语气、声音,乃至发言时是昂首还是平视他人,都应细细拿捏。我要让受害人、公诉人、法官,以及旁听席上的每一个人对我有一个印象,这个印象会使他们认为:我仅仅是在履行职责,而不是为一个坏人讲话。这实在是个两难的事,我想所有的辩护律师都碰到过同样的事。起诉书指控故意伤害的罪名无可置疑,量刑方面的观点有两个:一个法定的自首情节,即那个拨打110的行为;一个酌定情节,被告人的行为是由被害小孩的父亲拖欠工资引起,法庭在量刑时应该考虑。写完了,加上前面那些法律文书的固有格式,“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刘进的辩护人,开庭前我阅了卷,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还不满一页纸,是否有点少了?但以一名专业律师的眼光看,这并不是一个复杂的案件,警方在取证和程序方面无可挑剔,本案的辩护要点也全部囊括,除此之外,寻求为被告人减轻判决的理由难上加难。

这一天仍然有雾,出门时接到主审法官的电话。她说:“你把律师服穿上,今天人大、政协,还有一个私立学校的学生来旁听,要营造一种威严的效果。”我听了无语,我以为对于法律更重要的是要根植于人心中,像宗教那样被虔诚地信仰并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而不是以法袍、法槌,还有法院门前的石狮子等来体现。从事律师这么多年后,我总觉得我们这些所谓的“法器”有点虚张声势。

十点钟,我们准时在法庭就座。法庭正中央国徽高悬,法官、检察官、律师各就其位。有人说法庭就是一个舞台,只是角色固定,而演出的又是一个已经发生过的故事,现在又一场演出要开始了。

旁听席上端端正正坐着一帮学生,看上去像初中生,正是接受法制教育的年龄。第一排就座的是人大和政协的代表,他们的神态印证我的判断不会错。我特意注意了坐在检察官旁边、刘进反复强调过的那个老板,即受害女孩的父亲,他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的审理。

“啪——”法官敲响了法槌,庭审开始。

刘进被带进来后,引起了法庭的一阵骚乱。那位愤怒的父亲想要冲上前去,但被身边的检察官按住了。由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开始举证。当出示物证——被告人行凶的那把剪刀时,法庭一下安静下来。女检察官用戴着白色手套的手将装在塑料袋里的剪刀高高举起,我们看见那是一把普通的剪刀,和大多数家庭常用的剪刀没有什么两样,手柄上还有一个红色的塑料套——这太令人失望了,旁听席上的人显然和我有同样的感受,我们原以为那把剪刀应像一个武林高手的独门武器。

变化是那位受害女孩父亲的发言引起的。他情绪激动,嘴唇哆嗦地把一些词语扔向法庭,他时而愤怒时而委屈,后来趴到桌子上失声哭了。法庭上的人因他的愤怒而愤怒,因他的委屈而对他充满同情。后来我想起那些词语是:罪大恶极、灭绝人性、惨绝人寰等等,我能想到的词他几乎都说到了。

受害人的父亲情绪平静后,法官问刘进:“你愿意对受害人赔偿吗?这直接关系到对你的量刑,好好想想。”

“我们拒绝被告人的赔偿,我们不在乎钱,请法庭一定对被告人重判。”刘进还没有回答,受害人的父亲打断了法官的问话。

接下来是法庭辩论,检察官被刚才受害人父亲的发言所感染,发表一篇更专业、措辞更严厉的控诉词。轮到我辩护发言时,我感觉法庭上的人已经完成了从悲痛到愤怒的转变,他们把目光一起投向我时,我感觉到一种无形的压力。按照先前设计,我读了拟好的辩护词,省去那些客套话,可以概括为:我对受害人的遭遇深表同情,本案的被告有自首情节,鉴于案件的发生是由受害人的父亲拖欠被告人的工资引起,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后是被告人自己辩护,一切似乎按部就班地要结束了。

刘进为自己的辩护引起了法庭的骚乱。他声音很高:“你们为什么不提他欠我工资呢?如果他不欠钱,我会剪娃的耳朵?你们怎么都不说?”刘进抬头迎向法官,又转过头向着检察官。最后,他提高了声音对着受害人的父亲高喊:“你说,你欠不欠我的钱?我干了活,凭什么赖我工资?”

刘进没有为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恨,他应当像在看守所里我见到的那样痛哭流涕,以请求法庭的宽恕,但他没有,他的表现让我意外,也异乎所有我见过的被告人。

我突然想起孟德斯鸠说过的一句话:“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旁听席上的人开始大声议论案件,我想起第一次见他时他说的话,如果不欠我的工资……

“安静,安静。”法官拼命敲着法槌维持着法庭纪律。

“被告人刘进,你说的拖欠工资和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你可以另案起诉,本案将择期宣判,现在休庭。”

“啪——”随着法槌的一声落下,庭审结束了。

刘进被法警带了出去。我脱下律师袍,拎着包穿过旁听席上长长的走廊,向法庭外走去。我听见几个学生在辩论,其激烈程度不亚于法庭,但是没有规则。

“他是个法盲。”

“他不应该剪小孩的耳朵,应该剪她爸爸的耳朵。”

“总之,我们不能给陌生人开门。”后面这句显然是一个女生的声音。

法庭外的雾正在一点点散去,我长长地出了一口气,仰视天空,原来苍白的太阳逐渐明亮,很快就变得刺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