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变死缓?

“我可不想要这个官二代的帽子。”清脆的声音从厨房传来。

王宛坤坐在沙发上:“我们这些同事们家的小孩聚会而已,和官二代什么关系!”

一个秀丽的姑娘端着果盘走来,赫然是曾经坐在警车里赶往法场的沈凌。她身穿一件粉色连衣裙,比那天穿西装更显年轻活力。

她一边给王宛坤递水果,一边说:“你们这些同事们?那可都是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们。他们的小孩不是官二代是什么?再说了,路劻是你亲儿子,他抛头露面就行了。我这个名不副实的养女,就算了吧!”

沈凌从懂事起就心中疑惑,为什么爸爸姓路,妈妈姓王,自己却姓沈?

这个谜团在一个周末的午后揭开了。

她对着那张收养证明发了一下午的呆。

从后悔翻出它来,到心中释然。

只要爸爸妈妈疼我,其他的又有什么关系?

于是她主动告诉爸爸妈妈,她知道了,她无所谓。

久而久之,这反而成为他们常常拿来开玩笑的事情。

不过,王宛坤还是偶尔能感觉到她的些许惆怅。

比如,当她说出名不副实的时候。

王宛坤怜爱地拉着她坐下,拍拍她的头:“你在我、在老路、在路劻的心里,都是我的亲女儿。怎么就名不副实了!”

沈凌一笑:“我们自然是一家人。不过,我可不想让人家以为你还有个私生女!”

王宛坤戳着沈凌的腮:“好哇,给你点好脸色就又贫嘴!是不是最近又没有烦心事了?前两天还跟要死了一样!”

沈凌敛了神色:“妈,说到死,假如,我爱上了一个死刑犯,你能理解吗?”

王宛坤的手倏地攥紧了:“什么情况?”

沈凌第一次听说乔柯的大名,是从严其正的口中。

严其正和沈凌在同一家律所。

既是师兄,又是前辈。

他常常加班到深夜。如果碰巧沈凌也还没走,就叫上她去吃律所后街的烧烤。

沈凌一边吃,一边就听严其正讲那些稀奇古怪的案子。

乔柯的案子,可算是其中翘楚。

先不说男女朋友相爱相杀的那点儿事,就说乔柯的表现,实在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他在侦查阶段拒绝了单位介绍的律师[1]

起诉后,严其正作为法律援助律师[2],发现一些微妙的细节令人生疑,认为乔柯有可能无罪。没想到当他和乔柯核对证据[3]并提出疑问时,他竟然直接把严其正炒了鱿鱼。

严其正被炒之后,忧心忡忡,直言这可能是桩内情满满的冤案。如果下一个法援随便糊弄一下,也许乔柯的命就保不住了。

他破天荒在撸串的时候点了一瓶二锅头,大着舌头说,作为辩护律师,最难过的,是没办法尽到自己的责任[4]。当然,他没有说出来的,是他作为法援中的“战斗机”,被拒绝后的深深挫败感。

沈凌拍着严其正的肩膀,觉得是时候报答他长久以来提供的夜宵了:“我明天就申请去做他的法援!”

接下来,就是漫长的征程。

她记不清为乔柯的案子熬了多少夜。

也算不出为乔柯的案子推掉了多少业务。

终于,赢来了停止执行死刑的胜利。

看守所律师会见室。

沈凌对面,坐着本应被执行死刑的乔柯。

乔柯还是囚服、镣铐加身。神情较之行刑当日更显淡然。

他抬眼望着沈凌。

这个纵容着他的“不配合”,背地里却拼尽全力法场救人的律师,眉眼之间都是喜色。

他微笑:“看你的神色,大概是有好消息了?”沈凌也微笑:“难得你觉得让我高兴的事情对你来说也是好消息。以前我若说是好消息,你可是会焦躁的。”

乔柯:“这么说或许有些惭愧。在刑场上,枪口对准我后脑勺的那一刻[5],我突然意识到,自己不想死,甚至,是怕死的。”

沈凌:“当你被松绑的时候,我看到你的表情了。但不知道你是因为父母,还是因为……她?”

乔柯:“都有吧。”

沈凌沉默了一会儿。

半晌,她接着说:“你的案子,经最高法以‘判决可能有错误’而裁定停止执行[6]。之后,省检就把公安涉嫌刑讯逼供的案子交给市里的专案组办理了。”

乔柯点头:“专案组也给我做了笔录,但因为当时身心状态都很差,加上他们故意将灯刺着我的眼睛,所以的确不知道当时把我吊在横梁上的都有谁。”

沈凌:“好在其他证据能锁定至少一个嫌疑人,否则重审都不一定呢。”

乔柯:“难为你能发现我的伤。要不然我现在已经是野鬼一个,没办法亲自找出真凶为丁彤报仇了。”

他坐直了身子,郑重地向沈凌点点头:“沈律师,谢谢你!”

沈凌望着乔柯。明明他向她道谢,却让她心中郁结。她轻声说:“不用谢。其实在得知最高法核准[7]并签发执行令[8]的时候,我也已经心灰意冷。如果不是严律师,我也想不到用这个方法。”

乔柯:“当时严律师一片好心,是我过分了。”

沈凌突然想到领带半松、大着舌头的严其正,不觉一乐:“我还从来没见他那么恼怒过。”

后半句她没有说出口:也从来没有见过你这样的被告。

想想乔柯当时真的是一心求速死,屡次拒绝辩护人辩护[9],上诉权也放弃[10]。省高法和最高法复核[11]的合议庭[12]在听取沈凌意见[13]的时候都觉得像这种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却在努力为他脱罪的死刑案件特别罕见。

最高法裁定核准[14]时,那个法官还特意打了个电话给沈凌。

乔柯:“倘若我能出去,一定给严律师赔罪。”

沈凌为这句话,又热泪盈眶。

乔柯第一次,透露出想要出去的念头。

她等这一天等得太久。

等得她不仅付出了巨大的精力,还付出了自己的真心。

王宛坤听了沈凌的讲述,略微松了口气:“听你的意思,乔柯是无辜的?”

沈凌点头道:“我和严师兄都这么觉得。这次我们好不容易把他从枪口救下来,希望能争取时间,还他清白。”

王宛坤拍拍沈凌的肩膀:“你是他的律师,不要带太多主观情绪,一切还是要看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至于感情问题,等他的案子定了再说。”

沈凌苦笑道:“还不知道定成什么样子呢。”

虽然她上次和乔柯说翻案很难,但她当时心里是很有把握的。

没想到,真的困难重重。

乔柯案件,最关键的证据其实并不是乔柯的口供,而是夏大妈的证言。

目击证人夏大妈指认乔柯,说亲眼看到他行凶,还出门打算杀她灭口。

沈凌看了公安移送检察院的卷宗[15],发现现场勘查的照片显示,房间当时是拉着窗帘的。虽然丁彤就倒在靠门口的地方,但在门外恐怕看不清屋里的情况。

她在最初的法院审理阶段,就私下问过夏大妈,夏大妈说,自己受了惊吓,其实记不太清现场是什么情况了。

但鉴于当时乔柯特别配合,沈凌也没办法把这个疑点提出来。

乔柯的案件重审之后,沈凌满心以为机会来了。

她申请[16]法庭重新调取夏大妈证言[17]或者做个现场模拟[18],并表示,如果夏大妈证言是对的,邻居们又在第一时间冲出来抓住了乔柯,那为什么现场找不到凶器呢?

没想到,重审的法官朱猛一口拒绝了。

这个案件,在外人看来完全是沈凌一己之力推动。加上有流言说她和乔柯都是官二代,因此,出了名的“嫉恶如仇刀子嘴”朱猛并不打算网开一面。

他对沈凌说:“知道你有本事,翻乔柯的供,调查公安干警。可是推翻证人证言可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小心别背个伪证的罪名[19]。”

沈凌受了一肚子气,又不敢和法官硬顶。只好另做打算。

可是还能有什么打算呢?

乔柯的口供被排除了,不意味着其他证据不够定案哪。

她又一次感觉到心灰意冷。

看守所。

“死缓?”乔柯的反问中隐含着失望。

沈凌点点头。

“可能会是死缓,最后省高院复核后就送监狱了[20]。”

乔柯抬眼,看到沈凌眼中含着泪。

他心中五味杂陈。

眼前这位干练的律师,也是个年轻貌美的姑娘。

她从接受案件到现在,慢慢滋生、慢慢显露出来的超出法援对被告的情感,他看得到,听得到。却不想看到,不想听到。

他不配。更重要的是,他不想。

因为他心里,只放得下一个人。

为了这个人,他曾经想以死谢罪。

但如今,他决定要战斗到最后一刻。

他沉默,沉默。

突然说:“沈律师,上次没签的字这次签吧。”

沈凌愕然之后反应过来。

拿出纸笔给乔柯。

乔柯写了个胡字后划掉,又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注释

[1]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基于第34条,在侦查阶段,乔柯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基于第33条,乔柯的单位可以介绍律师给他。

[2]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乔柯作为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有辩护律师。即便他自己拒绝,司法机关也要为他指派律师。这是为了保障他的权益。在乔柯案中,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乔柯就很可能已经被执行死刑了。

[3]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严其正作为乔柯的辩护律师,在乔柯被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可以向他核实有关证据。

[4]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作为辩护人的律师,承载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期望的同时,和司法部门一样,承担司法公正、法治进步的重任。不应该仗着自己比客户懂法律而信口雌黄,不应该只是疯狂作秀以博人眼球、赚取人气;更不应该满口承诺“我肯定能把你捞出来”“我绝对让你无罪”“我有关系、有背景”来骗钱。严其正、沈凌是有正义感、有良心的律师,和后文的李胜文有云泥之别。

[5] 《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乔柯的死刑采用的就是枪决。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法律明文规定执行死刑不应示众。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这是法治进步的表现。(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尽管会见的时候不会告知家人是临刑会见,还是让罪犯和家人能够见最后一面,行刑后也会告知家人。这样做平衡了保障执行和人文关怀之间的矛盾,也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6] 《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乔柯案件比较特殊,适用的是第一项情况。实践中比较多的是第二项情况。当然,有很多死刑犯临刑前会作出虚假的检举揭发,基本上很快就会被查证不属实。

[7] 《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8] 《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9] 《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但是,如前所述,乔柯是必须要有辩护人的。所以他拒绝了单位介绍的律师、拒绝了严其正之后,法院还要为他指派律师。

[10]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而第108条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这就表明,乔柯如果不同意,沈凌是不能代替他提起上诉的。

[11] 《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2] 《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13]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4] 《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行文到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是在努力地防范死刑这类无法回转的案件中,出现冤假错案。1980年的《刑事诉讼法》实行后,当年2月死刑复核权就被下放到了各省高法。直到2007年,最高法才全部收回死刑复核权。

[15] 《刑事诉讼法》第40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刑事诉讼规则》第49条第3款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权利仅限于“辩护律师”。而对于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刑事诉讼规则》第48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对于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四)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16] 《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17] 《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8] 《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刑事诉讼规则》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当然,检察机关进行这种侦查实验是由检察长批准的。

[19] 《刑事诉讼法》第44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这一条的适用,曾经引起了律师界乃至司法界的震动。但是条文本身的规定是没有问题的。辩护人的行为的确要受到法定的界限约束。在本案中,朱猛之所以告诫沈凌,也是因为乔柯案件并不是只有乔柯的供述。其他证据,包括乔柯和丁彤的冷战、出现在现场的时间、夏大妈的证言、乔柯身上的血迹等,都指向乔柯。沈凌的行为,的确很容易过界。好在后来她在王宛坤的提示下,没有掺杂个人情绪,而是冷静地从案件事实证据出发,稳扎稳打地为乔柯翻案。

[20] 《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