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3 刑讯逼供与冤假错案

调查对象:讯问乔柯的警察

罪名:刑讯逼供[1]

犯罪事实:为获取乔柯的口供,将乔柯吊打

涉案单位:公安

分管市领导:李兆令(公安)

被害人:乔柯

相关案件:乔柯故意杀人[2]

会议室。安亚勇脸色凝重:“情况不用我说,大家也都看得到。冯旭,你说说情况。”

冯旭:“目前虽然还不能确定谁是犯罪嫌疑人……”[3]

安亚勇摆摆手:“还没有立案调查,哪里来的调查对象?”

冯旭顿了一下,说:“圆圆,你读一下鉴定结论吧。”

圆圆对着手机读道:“乔柯双侧臂丛神经损伤符合双上肢较长时间固定于不当体位致神经牵拉伤,案情提示的双上肢被反扭捆绑可以形成上述损伤。其目前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读罢,圆圆解释道:“案情提示就是我们告诉鉴定中心那边,乔柯说警察把他双臂反绑吊在横梁上‘开飞机’,后来他的胳膊就不行了。笔录都签不了。我们也对他的笔录做了鉴定,的确都只有指纹是他的,签名都是代签。”

王伟:“刑警队的说法是,乔柯被抓之后,不肯提供指纹、血液,他们只好强制采集[4],在这个过程中造成了伤害。”

冯旭:“‘较长时间固定于不当体位’,说明乔柯是被绑了很久。采个指纹、采个血,才要多长时间?这说法显然不成立。”

他转头望向安亚勇,说道:“从鉴定来说,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极大。就算现在还查不出是谁做的,以事立案也是足够的了。”

安亚勇浓眉紧蹙:“以事立案最终还是要追究人的责任。要慎重。”

姜克军道:“现在公安内部已经统一了口径。在乔柯所说的刑讯发生之前,没有做笔录,也没有录音录像。要想知道在场的都有谁,就得突破他们的攻守同盟。不过看这个架势……”

一个清脆的女声打断了他:“我听说,老政法委书记的儿子郑武牵涉其中。是不是因此,我们就不查案啦?”

“圆圆!我们什么时候看人身份查案了?”冯旭板起脸来教训徒弟。

安亚勇看着冯旭假装生气实则含笑的样子,不由得也笑了起来:“大家不用讨论了,我去请示领导,立案。”

李焱正在和公安局长马早日通话。

“老马,我相信干警们都是有纪律意识的,你的命令一下,他们一定会散的。”不知道马早日说了什么,李焱瘦削的脸上浮起了淡淡的怒气,但是语气依然平和:“老马,我相信你,也请你相信我们,不会冤枉好人,更不会冤枉我们的公安兄弟。但你们这样……”

显然,他的话被打断了。他深呼一口气,语气稍稍硬了些:“老马,老马,你不要着急,你听我把话说完。这个案子,是我们从省里拿回来的,如果你们有意见,就让你们省厅去找省监委和省检协调吧。”

这时,安亚勇走了进来。李焱示意他坐下。电话那头的人大概是改变了态度,李焱的脸上缓和了不少:“好,好,那感谢老马啊,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安亚勇嘴角不由紧抿了一下。也就是李焱有这么好的涵养。否则即便不论事情对错,单论级别高低,李焱也算对对方十分客气了。

挂掉电话,李焱望向安亚勇,炯炯有神的星目深邃而坚定:“亚勇,这个案子,要查,要彻查,查个清清楚楚。”市检门口。王伟给静坐的警察发盒饭。有不愿意拿的,他就直接放在面前:“兄弟们,大家都是办案的,也都清楚程序。请相信我们……”

“叮铃铃”一声清脆的自行车铃打断了王伟的话。一个和王伟身材相仿的中年人骑着车子径直冲到了静坐警察们的面前,下了车就吼:“干什么这是?还嫌不够丢脸?赶紧回去!”

王伟连忙走过去:“盛局,您……”

盛局摆摆手:“不好意思啊,给检察院的同志添麻烦了。”转头又吼道:“听不懂人话?赶紧走!马局可说了啊,谁还留在这,明天就不用上班了!”安亚勇和冯旭在楼上看着警察们散去。安亚勇:“老冯,你今天和徒弟演了场戏啊。”

冯旭:“这难道不是你希望的结果?”

安亚勇:“但是你们不争论争论,我怕有的同志有畏难情绪。”

冯旭:“不是畏难,怕是畏权。”

安亚勇:“都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无法拨乱反正。”冯旭扭头看向安亚勇,这是个做了多年侦查工作的男人,过度辛劳让岁月在他脸上留下了比其他人更深的印记,但果敢的神色从未褪去。

冯旭回到专案组办公室,其他人已经下班了,只剩蒋震东还抱着茶杯坐在沙发上。

冯旭打趣道:“怎么,漫漫长夜,无心睡眠?”

蒋震东微微一笑:“我是在等你。案子是不是很棘手?”

冯旭:“其实存在刑讯逼供是毋庸置疑。关键是确定不了是谁干的。

乔柯说一直被灯映着眼睛,认不得人。参与办案的刑警又几乎都在撒谎。”

蒋震东皱眉:“是不是郑武?”冯旭答:“没办法确认。但是郑武确实有嫌疑。因为只有他,至今坚持乔柯的伤是抗拒抓捕时造成的。”

蒋震东拍拍冯旭的肩膀:“我才听说,乔柯的老爸是省委的人,郑武的老爸是汇安市曾经很有影响的人。你们压力大啊。”

冯旭:“说起这个,我还真的挺佩服老乔的。有过去的老干部风范。儿子都判死刑了,他也没有给下面打一声招呼。反倒郑武这边,不停地托人打电话来。”

蒋震东:“老乔的家风严我是听说的。你们一定要顶住压力查清楚啊!可不能让这样的人家蒙冤。”

冯旭叹道:“你老兄站着说话不腰疼。老乔的位子在那里,公安还这样刑讯,说明这个案子水很深啊!”

蒋震东皱眉:“你总是搞这些阴谋论可不好。公安办案遇到的官二代、富二代多得很,怎么可能考虑这个。”

冯旭笑道:“这么多年,你还是这么不食烟火!等着吧,迟早让你碰到一单二代案!”

注释

[1]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换言之,刑讯逼供罪的成立,不要求被刑讯的被害人达到伤残程度。刑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此处规定是可以,那么监察委员会也可以对此进行调查。本文就由专案组进行调查。

[2]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刑法考虑到了故意杀人案件的复杂情况,如被害人严重过错等,设计了“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关注度比较高、大家比较同情被告的故意杀人案件最终能够判处轻刑的原因。我们期待更多的刑法条文能够考虑到实践中案件的复杂性,设计更能够实现个案正义的、更精细化的规定。

[3] 转隶之后,检察机关保留了部分侦查权,其中包括刑讯逼供侦查权。本案中因是专案组,有监察机关的人也有检察机关的人,所以也具有侦查权。

[4]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1、2款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诉讼规则》第199条规定:“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贬低其名誉或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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