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打工仔之死

吃完早饭后我就有睡意,只怪晚上没有睡好早上按时起床,这种状态一直延续个把月时间。

每年7月下旬到8月上旬,是鄂南最炎热的季节,白天气温在41度左右徘徊,低于38℃的日子很少,除非台风来打搅。工作队房子由于顶层没有盖瓦,室内又没有隔热层,水泥天花板在阳光下暴晒14个小时,整幢房子就像一个大蒸笼。

空调不顶用,吹出的是热风,到深夜3点才有凉意。

天亮即醒是我多年养成的习惯,已形成生物钟。尽管没有睡足,但是绝对不会赖床,沿富水湖跑上一段路程,然后爬山,再在农户家屋顶走八卦步。出了一身汗后回家吃早餐,又出一身汗,擦干后搬出一把椅子坐在门边,任湖风吹拂,很是惬意。

不一会便有睡意,迷迷糊糊之中听到有人喊我,是骆河生支书、三组组长方祥生和四组组民朱美利。

方祥生说,三组组民朱贝卫在山头市遭遇车祸身亡。他是家中长子也是独子,上有老下有小。车祸已经发生12天,朱家至今没有得到一分钱赔偿。

他指着朱美利说,这是朱贝卫的叔叔,具体情况让他给你讲。

朱美利说,他大哥即朱贝卫的父亲朱美学已从长银滩赶到山头市,同时朱贝卫的妻子赵群从福建南平赶往山头市,他的侄女即朱贝卫的小妹朱玉凤从杭州飞到山头市,然而到医院没有见到亲人最后一面,朱贝卫抢救无效死亡。据传回来的消息,肇事司机是个20岁的年轻仔,农村人,家里很穷,属于那种“杀我无血,剐我无皮;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队伍。肇事车辆属于报废、无主、无车牌黑车。现在还不知道肇事车辆与肇事司机之间的关系,如果是肇事司机偷来的或者是借来的还好办,还可以找到车主,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的,那就是倒了八辈子大霉。这样的人命案,总不能以“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来打发受害者家属。人命关天,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侄儿不能白死,得有个说法。可是山头市陇湖区交警说没有办法,叫他们朱家到法院起诉。现在怎么办。

我问他去了法院没有。

朱美利说不知道,听大哥说山头市那边好像在踢皮球,在敷衍外乡人。他哥哥、侄女及侄媳妇人生地不熟,身上带的钱用完了,家中寄去的钱也快用完了,现在没有钱接济,他们朱家到了“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地步……没有办法,这才来找工作队。

我安慰他不要急,先把情况说清楚,我来想办法。

然而他说不清楚,不是这不知道就是那不知道。我说有交警事故鉴定结论吗?

他说没有。

我说肯定有,请他马上打电话问他哥要。

电话打通,有。

我说拍个照片发过来。

好在朱贝卫的爱人赵群会使用现代通信工具,只一会工夫,我手机上收到信息。

不叫鉴定结论,叫事故认定书。文件头全称是:山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陇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文号:山公交认字第2016070033号,发文时间:2016年7月29日。

我认真浏览一遍,认定书简单明了,不是朱美利所说的黑了天,而是索赔有希望。在这起事故中,肇事司机负全责,肇事车辆也不是黑车,也不是报废车,而是达到报废标准的车,并且有牌照有户主,还是外籍小轿车。

外籍车意味着财富。在我们都宁,黑牌照的车是外籍车,一般都是外资企业老总座驾。说明这台车有来头,车主大小是个老板,并且还是个外资老板。既然肇事司机是个穷小子,那么肇事车主可以弥补这个不足。

我再问朱美利,事故前朱贝卫是在上班的途中还是在办私事。

他说不清楚,反问我这与车祸有什么联系。现在他们朱家草木皆兵,生怕说错话影响事故责任认定。

我说有关系,如果是上班途中,那么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赔付,并且不影响交通事故赔付金额,也就是说可以得到双倍赔付。

原来如此,他马上打电话问侄媳妇赵群。然而得到的回答不是在上班途中,而是去找工作的途中。之所以这么肯定,是因为朱贝卫与远在福建的妻子保持热线联系。

也就是说朱贝卫没有找到工作,不是在职员工。在职与不在职是两个概念。

本来朱贝卫有工作,夫妻俩在外打工。由于工作环境、工资待遇没有达到理想水平,想换一个地方、换一个岗位,于是想到去发达地区山头市发展。夫妻俩商量好,由朱贝卫打前站,等找好工作后再通知爱人过来。为了节约开支,他骑上爱人刚买不久的新摩托车,一路南行,行程900多千米,一路平安无事,没有想到在山头市的第二天就出事。真是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之祸福。

人死不能复生,现在朱家最大的心愿是尽快拿回赔偿、尽快安葬亲人。然而山头市方面的态度让他们担忧,总感觉是在踢皮球,更怕不能按章办事。

朱美利问我有没有办法让山头市方面秉公执法、按章办事。

我说有,请律师出山。

朱美利说没有钱。

我说不要钱。

他以为是工作队出钱。

我说工作队不出钱,律师也不收一分钱。

他疑惑地望着我,有这样的好事?

我说这样的律师在县总工会职工权益维护中心和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他问需要办些什么手续。

我说最好去镇政府开个证明。

骆河生支书说带他一起去。

有骆河生支书出面当然更好。我说如果这步棋走不通,再来找我。

朱美利连声说感谢。

他们一行到了镇政府,正好碰到程刚毅镇长。骆河生支书说明来意。

程刚毅镇长说人命关天,市工作队都在过问此事,镇政府不能不管。他马上打电话叫大场镇司法所所长到镇政府来,责令他带上朱美利一行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手续,并带一名律师同赴山头市。

还嫌不够,程刚毅镇长还与南山县山头市商会熟人联系,请他们出面做好协调、接待工作。

我与朱贝卫不熟,他一直在外打工,回家的日子不多。

由于他父母不是贫困户,所以没有他家档案。事后我才知道,他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父母身体健康,在家以养鱼、种橘为业。他在家排行老大,30岁。手下还有两个妹妹,都已出嫁。特别是小妹朱玉凤日子过得不错,在杭州买房定居。他的妻子赵群,25岁,四川人。两人育有两个儿子,大的4岁,小的不到1岁。

就是这样一个让人羡慕的家庭,却毁在一个醉汉的车轮下。

2016年7月22日5时15分,朱贝卫骑着妻子的C×××××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在应聘的道路上。由于天刚亮,街上的行人和道路上的车辆屈指可数。朱贝卫前方是一台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再前方是一辆小轿车。当小轿车行驶到长江路中国人民银行山头市分行路段时,突然右驶,撞上后边同向行驶的那台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小车顿时失控,带着无号牌摩托车就地掉头。朱贝卫来不及刹车,被失控掉头的小车腹部碰撞、挤压,人和摩托车倒地。一时金属碰撞声、地面与金属的摩擦声以及地面与金属、金属与金属之间摩擦碰撞产生的火花让路人纷纷躲避。失控小车继续横冲直撞,直到撞到路边路灯才停住。

司机下车后看着满地的残片和两个倒在地上呻吟的伤者,没有想到救人,而是想到逃跑。逃跑之前他拿出起子和扳手,拆除D×××××号牌,然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路人打电话报警。

朱贝卫和那位无号牌摩托车司机被送往山头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抢救。医生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挽回了那位无号牌摩托车司机生命,朱贝卫却医治无效,于当天17时左右死亡。

肇事司机陈某民在公安机关侦查压力下,三天后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根据肇事司机陈某民交代,他20岁。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是饮酒后驾驶,驾驶的D×××××已达到报废标准,且检测为制动不合格车辆。

真是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

这种情况不出事才怪。

同时查明了陈某民不是车主,车主为山头市陇湖工业园谢某彬。

现在交警要搞清楚的问题是,陈某民是通过什么渠道弄到这台小车,是盗窃还是租借?

他说是购买,花了3000元从熟人手上购买。这个熟人是同乡王某鹏。

交警要他出示购买手续。他说没有,是现金交易,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立即传讯王某鹏。

王某鹏,男,时年26岁。

王某鹏很快承认是他所为。

问题又来了,王某鹏也不是车主,他怎么能卖别人的车?

他说是帮一个朋友卖车。

朋友叫陈某杰。

传讯陈某杰。

陈某杰是山头市一家车行老板。到案后不承认与王某鹏是朋友,也没有委托他卖车。

一个说委托了,一个说没有委托,王某鹏拿不出证据,证据链断裂。

传讯车主谢某彬到案。

然而他是香港人,不知道人在什么地方。

调查到此结束。

到了下结论的时候。山头市陇湖区交警大队认为,陈某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认定陈某民负有事故全部责任。

陇湖区检察院收到交警认定书后,决定对陈某民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就在这时,南山县两名律师到达山头市。与家属接上头后,他俩立即赶到陇湖区交警大队了解情况。陇湖交警认为,他们所做的工作已经完结,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之前他们也与肇事司机及家属进行了沟通,希望他们能够认识后果的严重性,积极主动理赔,争取受害者家属谅解。也许是肇事司机家境不好,也许是有“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错误想法,肇事司机父亲拿出1万元后再也不肯出钱。交警没有办法,协商工作只能做到这一步,至于赔不赔,赔多少,那是法院的事,陇湖交警建议两位律师去找法院了解情况。

朱美利再次找到我,说家乡律师在山头市进不了陇湖区法院的大门,他大哥、侄女和侄媳妇在山头市干着急。山头市消费水平比南山高,每天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就是一大笔,朱贝卫的尸体停放在太平间每天要收停尸费,长此下去他们耗不起,希望能快办快结,早日把朱贝卫的遗体带回家。

这种心情我能理解。律师进不了法院的大门我还是第一次听说。也许是他们欺生,那么就请熟人出面,这个熟人就是工会组织。

我想通过工会职工维权这个渠道,联系上陇湖区总工会,请他们出面过问此案,也许效果要好一些。还有一个办法,他法院的大门不是难进吗,让记者去敲开他们的大门。记者是无冕之王,每个单位都有义务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谅他们不敢阻拦记者。

主意已定,立即实施。

电话联系上市总工会分管职工维权的副主席陈先汉,我请他与南山县总工会协商,由南山县总工会出面,联系上山头市陇湖区总工会,请陇湖区总工会帮忙,共同做好法院的工作。

陈主席说好,立即与南山县总工会联系。

不一会,南山县总工会朱主席打来电话,问了一些情况后表示全力支持。

稍后我与都市报徐记者联系,请求媒体支援。

她说这是记者的职责,很乐意此行,不过出远门特别是出省,必须请示领导。

我问她领导是谁,她说是李总。我们是熟人,相信他会答应。

过了一会,都市报李总与我通上电话,问清情况后没有提出任何要求,说要全力支持。

像这种情况报社一般会提出差旅费要求。

两路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只等我的通知。

朱美利再次来到工作队,他说正规的渠道先缓一缓,他们朱家要学社会上通常的做法、也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就是组织亲友团上访。

我说来去花销太大,并且路途遥远不安全,还影响社会稳定,最好先用我的办法试试。

他说来不及了,昨晚已经出发,一共20多人,租了一辆中巴车,现在正在去山头市的路上。

我问谁出的主意。

他犹豫一阵,说是被逼的。

我知道他不肯说出这个幕后“高人”。

他说如果按正常程序、正规渠道办事,那么他们等不起,也没有这个精力、财力、人力、物力耗在这上面。农村有入土为安的习俗,朱贝卫的遗体一天不拉回长银滩下葬,他们整个家族一天都不会安宁。时间越长,他们朱家越被动,甚至精神会崩溃。目前朱家没有一点积蓄,下一步住院费、停尸费、火化费、安葬费都要钱,要是等判决结果出来,等拿到钱再来办后事,不知是何年何月,还有可能拿到的判决书是一纸空文。按照肇事司机本人及其家庭收入情况来看,不能执行到位的可能性很大。如其干等,没有希望的等,倒不如主动出击,到山头市政府上访,请市政府先拿出一笔钱来安葬死者。只有死者安葬了,活着的人才踏实,整个家族才能平静。这样以后的事可以等,可以以后再说。

不能说想法不对。

我突然想起,他为什么不去。要说亲,没有人比他更亲,他是亲叔。

他说家族开会时说好了,一家去一个。为了不耽误农活,壮劳力不去。因为不是去打架,是去讲理,在这方面老人妇女还有优势。

他说他想去,家里的确走不开。他在富水湖水库圈了20亩水面,搞起网箱养鱼。养的是草鱼,每天得上山割草,黄昏运到山下投料。

去山头市的人第二天就行动了,我是在微信朋友圈视频中看到。显然是做足了准备,到了市政府办公楼前,扯起横幅,举起标语,捧着朱贝卫的遗像,一群老太婆跪地痛哭……只几分钟时间,警察来了,要收标语横幅,遭到家属反抗。

争扯中,有人高喊警察打人。

其实没有打人,是故意制造氛围。不过也怕发生肢体冲突。

喊声引来更多的围观群众,争扯更加激烈。

在视频中我看到朱贝卫的遗像,一个英俊帅气的小伙子。还看到他的妻子及他小妹,两个女人一人手中抱着一个小孩,全力阻止警察收缴横幅。

面对一群妇女儿童,警察有力使不上,只能放弃行动。

视频中出现一位领导,他让警察退后,然后问谁是至亲。朱贝卫的父亲、母亲、妻子、妹妹等都是至亲。他亮明身份,是山头市信访局一把手。他说至亲留下,其他同志先回去。

回答是回不去,家在湖北。

信访局长没有想到是远道“客人”。既然这样,那么把状纸留下,先找个地方休息,给他们信访局一点时间,让他们研究一个处理意见,然后通知死者家属和相关部门来信访局协调解决。

说完之后,他让工作人员记下朱玉凤的联系电话。

现在大家可以退场了。

有人怀疑是缓兵之计。不过不像,人家局长态度十分诚恳,姑且信他一次。不过是缓兵之计也不怕,无非是多跑两趟市政府。

吃完中饭后,朱玉凤收到市信访局电话,通知她及至亲下午4时到市信访局开会。

有人担心,怕把至亲关起来。

管不了这么多,事已至此,怕不是办法。朱玉凤和她爸爸、嫂子按时来到会场。

会议由信访局局长主持。参加会议的人不多,除朱贝卫至亲外,还有山头市政法委、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在场。

三方各抒己见。

由于有交警的认定书,案情没有争议,补贴金额有争议。政法委、交警支队两家只肯出5万元安葬费。朱贝卫一方提出,从7月22日朱贝卫出事到今天,他们已经支出了5万多元费用。不是狮子大开口,现场出示了凭证,其中交通费8000元。有飞机票、火车票、出租车发票;住宿费16800元。有长平住宿旅店出具数额880元的收款收据、山头市金平区不夜天酒店有限公司出具数额7140元的发票;伙食费10000元。有点菜单、收款收据及手写字据。

可信。

再协商。两家单位同意再加一点,朱家同意再少一点,意见基本趋向一致。

到了拍板的时候,信访局长开口讲话,先把三家都表扬一弄,然后提出三点处理意见:一、事故赔偿与处罚服从法院判决;二、基于判决有一个时间过程,而死者遗体火化及安葬不能再等,加之死者家庭困难,由山头市政法委出资6万元、山头市交警支队出资5万元,共计11万元,用于死者安葬与家属往返山头市费用。钱打到死者家属指定账户上;三、遗体必须在8月19日之前火化。

讲完后信访局长问有没有意见。

都说没有意见。

那么签字。

生效。

由于家中有事,我休了几天假,到村后骆河生支书对我说,朱贝卫的骨灰已经下葬,朱美学要请我吃饭,感谢我在朱贝卫车祸事故处理中帮了忙出了力。

我心里明白,没有帮上忙,都是他们自己努力的结果。

骆河生支书说朱家心中有数,忙是肯定帮了,还很及时。

我说及时更谈不上,我所做的一切不是帮忙,是在宣传政策,实践证明我的主张没有起到作用。

骆河生支书说起到作用,并且还不小。

我不明白所指。

骆河生支书说当时朱家很可怜,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没有人帮,没有人理,就在这个时候,听说工作队在帮忙找人、还安排律师到山头市的消息,朱家人看到了希望,看到了正义,又有了战胜困难的决心和信心。

我明白骆河生支书所指的意思,原来是精神方面帮忙。但是,不是我一个人的功劳,还有镇村两级的功劳。

骆河生支书说还有一个事要和我商量,村委会准备增报朱贝卫家为低保户和贫困户。

我完全同意。

骆河生支书说民政部门可能通不过,因为他家属于那种大额赔款户,按政策不能申报。

我说一分钱都没有收到,何来大额赔款户。如果官司打得顺利,如果当事人积极赔款,可能还有几十万元人身损害赔偿金,现在的问题是,这笔款八字还没有一撇,何时到位谁也说不清楚。

我的意见是,在大额赔款未到位之前,朱贝卫家可以当低保户、贫困户,等赔偿款到位后,再取消不迟。

有人纠正我的话,不是一分钱都没有,而是赔了11万元。

我说这11万元对于朱家只是一个数字或者是一个符合,因为朱家没有得到一分,全部用在朱贝卫的后事上。也许还不够用,甚至还要贴上一笔。现在人没有了,钱也没有了,谁来抚养朱贝卫的孩子,谁来为他父母养老送终?所以说,必须要有一笔钱来保证孩子及老人今后的生活,必须由肇事者买单。

再次遇到朱美利时我问起官司进展情况,他说没有进展,原因是法院刚刚(11月4日)收到检察院起诉书,不可能一下子就开庭。不过,他家已委托当地律师当诉讼代理人,全权负责这个官司。

这样最好,因为他家没有人懂法,去了也是白去。案子也不是一天两天能解决,这期间要吃要住,动手都得花钱,委托当地律师等于省了这一笔费用。

又过去一个月,朱美利说法院在12月5日下达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某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我说罪有应得,总算给朱贝卫一个交代。

我问民事赔偿是多少。

他说不知道。

我说怎么不知道呢,应该在一张判决书上。事后我了解到,他家没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是根据检察院提出的公诉做出的刑事判决。

是失误还是律师疏忽?

律师的解释是,民事诉讼周期比刑事诉讼周期长,先把主罪定下来,民事赔偿就好办。

原来是故意所为。我问民事官司开始打了没有?

朱美利说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周期真的很长,直到我离开长银滩也没有结果。期间我向在工作队煮饭的陈大姐打听过多次,回答均是没有进展。陈大姐与朱贝卫家是亲房,彼此信息灵通。

进入7月,我想朱贝卫遇难快一年了,民事诉讼应该有个结果。

电话打到朱美利家,他说结果刚出来,判赔50多万元,具体数字要问他侄女朱玉凤。

50多万元与我预想的差不多。虽然我不是律师,但是我在单位分管政策法规工作,前几年行政复议权还在市政府各个职能部门时,市人社局受理了十几起工伤行政复议案,我对其中三起因车祸引发的工亡案件进行了剖析,得出的结论是:工亡一名职工,其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都宁市工资水平计算,三项共计大约是60万元。朱贝卫案事发时正处在找工作期间,赔偿金可能不会以城镇职工工资水平计算,不过山头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村消费水平比都宁要高,所以赔偿金额应该接近都宁这边职工赔付水平。

不一会朱玉凤打来电话,说是544768.7元。

我想知道赔付金额构成,同时也想给关心此案的市总工会陈主席和都市报李总、徐记者一个交代,于是请求朱玉凤把判决书影印件发到我手机上。

朱玉凤说行,不过官司仍在进行。

我以为是被告上诉了,需要进入二审。她说不是,一审判决书下达后,在上诉期内,原被告均没有上诉,所以该判决书在7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我说好,既然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官司应该了结。

突然我想起,肯定是被告没有履行责任能力。

被我猜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法院规定五日内被告必须赔偿原告544768.7元,但是到现在为止,已经超过15天,被告方没有一点响动。没有办法,他们只能申请强制执行。

等于在打第三个官司。

一个案三个官司,正如朱家所预料的那样,真是耗不起。

不一会,收到朱玉凤发来的判决书影印件。

我认真看了几遍,感觉陇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还是客观公正,特别是赔偿金额计算一清二楚。544768.7元赔偿金是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办理丧事人员合理住宿费、丧葬费等几大类组成,其中:

医疗费9623.34元。含朱贝卫发生车祸后抢救费和去世后停尸费。

丧葬费33837.5元。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2015年山头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67675元的标准,朱贝卫丧葬费为33837.5元(67675÷12×6)。

死亡赔偿金267208元。朱贝卫为农业户口,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二十年计算。2015年度山头市所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3360.4元,原告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为267208元(13360.4×20)。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抚养人生活费172559.13元。朱贝卫死亡时,有4岁长子和不满1岁的次子,均为未成年人。长子生于2012年7月12日,从朱贝卫死亡之日计满18周岁,需要朱贝卫抚养5095天;朱贝卫的次子生于2015年8月23日,从朱贝卫死亡之日计至满18周岁,需要朱贝卫抚养6236天。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山头市所在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1103元。另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的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因朱贝卫只有两个被抚养人,而且朱贝卫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累计并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样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72339.86元(11103÷365×5095×100%÷2+11103÷365×6236×100%÷2)。这里除以2是因为母亲还有抚养权。朱贝卫双亲因有劳动能力,有生活来源,不符合抚养人条件。

交通费为3500元。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朱贝卫家属从外地赶赴山头市,办理朱贝卫交通事故死亡事宜,其交通费属于合理性赔偿范围,但只能以参加人员三人为限。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到原告往返路途较远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费为3500元。

住宿费7560元。住宿费参照山头市住宿费每人每天420元的标准,以3人、每人6天为限计算,住宿费为7560元(420×3×6)。

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医院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由赔偿义务人依据一定标准进行赔偿。因朱贝卫住院当天抢救无效死亡,按山头市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计算,可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朱家提供其他伙食费票据,不是朱贝卫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产生的伙食补助费,而是朱贝卫的亲属参与处理交通事故产生伙食费,不属受害人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不宜列入赔偿范围。

摩托车车辆损失费2100元。朱贝卫车祸现场所骑闽C697HB号牌二轮摩托车,属于其妻子赵群所有。赵群于2016年4月21日购买该摩托车,购买价格2100元。该车在车祸现场被毁,可获赔车辆损失费2100元。

案件受理费8501元。一共是9501案件受理费,按照责任划分,朱家承担1000元,原告陈某民承担8510元。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拿到544768.7元,否则赔偿金就是镜中花水中月。

尽管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不难想象执行中的难度,主要是肇事人陈某民在坐牢,还有三年半刑期。坐牢前又没有个人财产和现金收入,没有能力履行法院的判决。

不过还有一线希望,可以找卖车人王某鹏赔偿。法院对王某鹏做出连带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在肇事人陈某民没有赔偿能力的前提下,法院可以责成王某鹏先行赔付。

但是,王某鹏家境也不是很好,毕竟只有26岁,这个年纪能有多少积蓄?

王某鹏觉得自己很冤,他说他不是肇事车辆的出卖方,又不是车主,该车辆登记车主为谢某彬,但实际为陈某杰所有,他只是作为中间人介绍被告陈某民买车,并没有从中获利,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肇事司机陈某民不这么认为,他说他在买车时,王某鹏只是提出不是D×××××(外籍号牌)小轿车的车主,没有说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也不知道登记所有权人,只知道没有年审。他给了王某鹏3000元现金,王就将车、证给了他。

法院认为,王某鹏明知D×××××(外籍号牌)小轿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仍将该机动车转让给被告陈某民,并收取该车辆价款3000元,所以判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一点我弄不明白,朱家为什么不追加王某鹏的上线,即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陈某杰,和车主谢某彬为被告。这两个人可不穷,一个是外资老板,一个是车行老板。更关键是,这两个人在这起车祸案中脱不了干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定要根据国家规定处理,不能擅自转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经过多少次转让,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要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有这条规定,那么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玉凤说想到,不是不想追加,而是取证困难。D×××××(外籍号牌)的车主谢某彬是香港人,早期在山头市开了一家服装公司,经营不善倒闭,现在谢某彬基本不来山头市。追加他为原告,就得找到他的人,就得上香港去。

再说陈某杰,王某鹏指认他是D×××××(外籍号牌)车的实际所有人。这个人好找,在山头市开了一家车行。律师找到他时他正在忙于交易,说明他生意不错。律师谈到来意时,他不承认委托王某鹏卖车,也不承认他将D×××××(外籍号牌)卖给了王某鹏,说D×××××(外籍号牌)车与他车行没有关系。尽管他这样讲,但是王某鹏坚持认为是陈某杰让他卖D×××××(外籍号牌)车。由于没有证据,所以法院没有采信。

如果这两个人不能追加为被告,544768.7元赔款不知何年何月才能执行到位。特别是谢某彬,他不能到案还影响了追究陈某杰的连带责任。

难道就让谢某彬这样的人逃出法网?

最可怜的是两个孩子,父亲去世,母亲外出打工,他们随爷爷、奶奶生活。且不说隔代教育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影响,如果有那一天爷爷、奶奶做不动,没有了收入,而赔偿金又不能到位,那么两个孩子靠什么生活?

为了孩子的美好明天,我呼请全社会关心此案,尽快让谢某彬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