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子 死刑?死刑!

秋高气爽。

天已凉,叶还未黄。

正是汇安市最好的季节。

一辆法院的警车从清晨静谧的市区开过。

后面跟着空荡荡的囚车。

郊外。汇安市看守所。家属会见室。

一名老者端坐在门外的长凳上,面无表情。

室内,一名老妇人,面容惨淡,写满了疲惫和哀伤。坐在窗口边焦急地向内探望。身边站了一个年轻女子,也就二十岁出头,手扶在老妇肩上,眉间蹙着一缕愁思。

不一会儿,窗口那边传来哗啦哗啦的声音。女子轻声说:“来了!”

老妇人站起来,拼命往里看,脸几乎贴在窗口玻璃上。门口的老者依然面无表情,只是轻轻地握了一下拳。

一个年近三十的年轻人,身穿黄马甲,戴着手铐脚镣,来到窗口。和老妇人几乎是同时,拿起了话筒。

“妈。小妹也来啦。爸……爸还是没来吗?”

老妇转头望向门外,看到老者的半边背影。

年轻人苦笑。

三个人说着话,不知不觉快有一个小时了。

法院的警车驶入看守所。两名法警下车,手里拿着手铐和粗麻绳。

会见室的管教见了,跟他们点头示意,回身喊道:“乔柯!时间差不多了!”

乔柯轻轻地说,“妈,妹,我走了。”

他起身,突然跪在地上,磕了三个头。大声又喊了一遍:“爸!妈!妹!我走了!”

管教赶紧过来把他拉走,呵斥着:“不要多说话!”

年轻女子还没反应过来,老妇人却是明白,站起来,拍打着玻璃,哭道:“不!不能!不能啊!”

门口的老者伸出手撑在长凳上,露出了悲伤的神色。

乔柯被带到会见室旁边的房间。那里有等候多时的法官和检察官[1]

确定他的身份之后,法官开始宣读判决书。

乔柯微微眯起眼睛,仿佛回到了一年多前。

“乔柯!你能来创美公寓陪我吗?伯伯死了,死了!我……我害怕!”

“什么鬼,谁死了?丁大小姐,你不是死都不要我管吗?不是什么都和我没关系吗?怎么又理我了?我拜托你,不要每次想结束冷战就开始搞事情,这招不管用了。我!不!奉!陪!”

乔柯扔掉手机,狠捶了一下桌子。

对面的王姐笑着说:“又吵架了?年轻人,有话好好说。”

乔柯说:“每次把我气到不理她,就开始编各种理由让我去找她。这次更离谱,说什么伯伯死了!”

王姐突然凝重起来,说:“你不知道吗?钟再圣昨晚死了。”

乔柯愣了一下,转身就跑。

创美公寓,乔柯狂奔到房间门口,推开虚掩的房门。赫然看到一个人趴在血泊中。那是他永不能忘的背影。

他扑过去搂住她。

她身体还温热,却再也不能回应他了。

他想要拿手机打“110”,却发现手机没带。

他冲出去,刚好撞到隔壁的夏大妈。她看到他手上、身上都是血,顿时发出尖叫声。

场面很快混乱起来。

他被人拉住。[2]所有的话语都被无视。

救护车来了。警车,也来了。

他被戴上手铐。塞进警车。[3]

离开公寓楼,离开她。越走越远。

当听说丁彤不治身亡之后,心痛懊悔如潮水般将他淹没,他失去了辩白的力气。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很快读完。法官问:“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乔柯微微眯起眼睛,他仿佛看到了父亲的背影、丁彤的背影。他突然有了辩白的冲动。然而他知道,已经没有机会了。

又一辆警车飞驰在路上。车门上写着检察二字。一名女子坐在后排,眼神焦灼。若不是身上的西装带给她几分英气,她看起来一定楚楚可怜。她身旁坐着一名中年男子,身穿检察制服,脸色凝重。他见女子拼命张望前方,扶着车窗的手关节都有些泛白,宽慰道:“沈凌,别紧张,一定赶得及。”她摇头:“他心存愧疚,只想早些去陪她,估计用不了多久,就会……”他看了看手表,向司机道:“我们不用去看守所了。去凤山。”

看守所。

法警用麻绳把乔柯绑起来。特殊的捆法。把双手捆到背后,但勒得并不紧。一名法警道:“还有一段路要走,不会给你绑太紧的。不过,你也挣脱不开。要知道,你手上的绳越松,脖子上的绳越紧。”

乔柯笑了笑:“你们不必担心,我的胳膊早就用不上力气了。”

乔柯上了囚车,警车启动,向着凤山方向开去。那里,是汇安市枪决犯人的法场。

注释

[1] 《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实践中由一审法院法警执行。第2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647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因此,在乔柯被执行死刑的时候,不仅有法官在现场,还有检察官负责监刑。

[2]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乔柯被认为是符合第(一)种情形的。

[3]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乔柯被认为是符合第(一)种情形的。

注[2]和注[3]中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防止罪犯逃脱。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扭送还是先行拘留,都不能说明被扭送、被拘留的人有罪。司法机关仍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看现有证据能否达到立案标准、起诉标准、有罪标准。否则就容易出现乔柯这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