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9 镀金厂与汞中毒

调查对象:陈大宁

罪名:滥用职权

犯罪事实: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从事镀金业务的胜利厂违规排污,造成村民中毒、河水严重污染的后果

涉案单位:环保局

分管市领导:江霈(环保)

相关案件:胜利镀金厂污染环境案[1]

逾水县医院。

一名医生带着几个人在查房。

白色制服和口罩遮住了她的表情和容貌。

胸前的吊牌上写着“主任于鑫淼”。

一名助手模样的年轻女孩匆匆跑来:“主任!”然后小声在于鑫淼耳边道:“那种病,又来了一个。”

于鑫淼把手中的病历往身边人手里一塞,风一样地赶去急诊。

急诊大厅的人们都面露惊恐之色,看着大厅正中间担架上绑着的姑娘,她正处于癫狂状态。手抖得厉害,嘴一张一合。张开嘴时,能看到她的牙齿不全,牙龈是蓝黑色的。

像极了西方恐怖片里那些被恶灵附身的人。

一个中年男子赶过来:“于大夫,这次拜托你了!”

于鑫淼点点头,示意让护工把担架抬走。

她掏出手机,拨了个号码:“胡记,上次说的事情,可以办了。”

胡记关注逾水县的怪病很久了。

他和于鑫淼也因此结识。

村民都认为是中邪。

有些医生认为是精神疾病。

于鑫淼发现,这是汞中毒。

胡记于是从工业园的企业查起。

二人约定,如果再有这类病人,就由胡记负责在网上曝光。

逾水县委。

于书记做梦也没想到自己的办公室能同时迎来两位副市长。

如果不是因为水污染事件该多好。

或者,他宁愿不要有副市长莅临指导。

好过现在他被骂得狗血喷头。

江霈骂了快一个小时了,还是不解气。

连问了三遍:“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嗯?”

于书记的回答永远是:“我也不是很清楚。”

最后江霈气得摔了一个烟灰缸:“作为县委书记,你说你不清楚?”

李兆令坐在沙发上,一直没有说话。他已经慢悠悠抽了十几根烟,见江霈摔了东西,站起来,踱到于书记和江霈之间,问于书记:“村民都怎么安排的?”

于书记像抓住了救命稻草:“县医院在给他们做检查和治疗。有个于主任,很擅长这方面的。”

李兆令点点头:“你们忙去吧。对了,把那个于医生好好推推先进。”

于书记如蒙大赦,完全没意识到“这是我的办公室,我还能去哪里忙”。

办公室里只剩下江、李二人。

李兆令:“老江,你怎么看。”

江霈低声道:“和上次矿山的事情有点像啊。都是网络曝光。就是不知道有没有什么意思在里面。”

李兆令:“反正影响不到我们。无所谓了。”

江霈:“还是小心点好。”

安亚勇办公室。

“方组,马早日绝对不止徇私情枉法这么简单。他的反调查能力这么强,如果我们不趁热打铁,恐怕错失战机啊。震东那边的田仲利案已经差不多了,能不能把新任务给他们?”弥勒佛的脸上露出了鲜有的焦灼。

安亚勇沉吟着,道:“田仲利那边虽然还没有找到陆励征,但是就目前掌握的情况,肯定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冯旭连忙接话:“是啊,所以水污染这个就给震东他们办吧[2]。虽然他们擅长查贪贿类案件,但是大家在一个专案组,不应该分这么细。”

安亚勇点点头:“也好。另外,我看梁烈和姜克军配合得很默契,突破方面是把好手。找机会把梁烈调到反渎来,和姜克军固定搭档吧。”

冯摇了摇头:“再看看吧。我心中一直有个疑问。为什么我们专案组前两个案子,查办了田仲利的心腹,却没能牵出田仲利来呢?”

安亚勇笑着道:“年轻人,有失误在所难免。不是人人办案都能像你和震东这么厉害的。”

专案组办公室。

张昊一边翻材料一边感叹:“这胜利厂的排污系统都没建好,生产许可就批下来了。排污系统用都没用过,证却能连着续好几年。环保局的人胆子也太大了。”

蒋震东道:“那就请他们局长来吧。”

梁烈笑着道:“证据很扎实啊,这案子太没有技术含量了。”

洪雪说:“别大意,免得局长又推给下属,说自己只是行政责任。”梁烈:“他就算练了乾坤大挪移也推不掉。只要鉴定不出问题,这个案子就是铁案。”

正说着,白北和姜克军拿了一份厚厚的鉴定材料回来。经委托,汇安大学水环境检测中心出具了报告,一是胜利厂确实向逾河排放了汞等有毒废水、废料,二是治理逾河因胜利厂造成的污染,至少得三百多万元。另外,逾水县医院也出具了报告,沿岸村民存在不同程度的汞等有害物质的慢性中毒现象,时间可追溯到五年前。刚好是胜利厂开始排污的时间。

蒋震东仔细翻了一遍,道:“渎职案件和贪贿案件的证据要求还是不一样的。咱们现在的证据,能把胜利厂排污和逾河水受污染联系起来,但单靠时间吻合,是不能把胜利厂的污染和村民受害联系起来的。把胜利厂排污、逾河水还有村民饮用的自用井水以及灌溉水的成分做个对比,如果能确定成分一致,最好。”洪雪补充道:“那些因为怪病死去的村民,有没有直接土葬的?如果家人愿意做尸检的,可以做一个。找民营实验室来做也行,只要有鉴定资格的人[3]做都行。”

梁烈笑着对白、姜二人说:“绝代双雄发话了,你们还不赶紧。”洪雪道:“老梁,你和克军两个才是绝代双骄呢。”

大家都笑起来。

陈大宁在逾水县做了十几年的局长。

从这个局到那个局。

他不是没有想象过自己“硬着陆”的样子。

但是他不曾想过会是因为胜利厂而“硬着陆”。

知道了原因,他反而放心了。

多大事呢。

不就是审批的时候放放水嘛。

又不是他一个人这么干。

恐怕连于书记也干过这种事情。

只要查不出他收钱,也就是行政责任嘛。

行政责任就可大可小啦。

不要说像他这样的资历,组织上还是会给点同情分的。

单说他做局长十几年,练就的乾坤大挪移,那也是妥妥地能够解释过去的。

所以,不管面前这两位凶神怎么说、怎么问,他只反反复复重复这几句话:

“所有文件,副局长交给我,我都是批的。从来没有不批。作为局长,和副局长之间没有信任,那是很失败的哇。”

“作为领导,我怎么可能亲自去做一线的工作。只要开会的时候多跟下属强调要认真细致就可以啦。”

“胜利厂的项目,是县里招商引资的大项目。于书记明确要求各部门各单位配合,哪个环节卡住哪个负责人承担责任。我们怎么可能不给它开绿灯?”

陈大宁的乾坤大挪移玩得利索。上梁不正下梁歪。

他的手下也都不是省油的灯。

监察队的说了:“领导明确要求开证,我们有什么办法?”“之前我们打了报告,准备给胜利厂开停产通知,都被局长退回来啦。”

副局长欧阳辛说了:“他陈大宁为什么那么好心,每份文件都签同意?因为那是按照他的意思改过的,他当然签同意啦!”“我这里哪有一分实权,都是他陈大宁说了算啦!”

专案组里,几组问话的回来一碰头,都觉得又好气又好笑。

蒋震东道:“陈大宁绝对有问题。但如果是零口供,其他证据得扎实才行啊[4]。”

姜克军道:“审讯的时候,我真想揍他。”

梁烈感慨道:“我现在可服了雪姐了,神预言。陈大宁果然推得一干二净。”正说着,洪雪进来,拿着一张反面被划得乱七八糟的纸,道:“多亏了白北,可算找到证据了。”

原来洪雪和白北去了环保局,翻看所有文件资料,都没有什么新发现。

最后白北发现,办公室主任把一些单面打印的废弃文件装订起来,用空白面做记事本。她拎过来一一翻看,找到了监察队发停业整顿通知给胜利厂的申请,陈大宁在上面的批复是“不发,文件销毁”。

姜克军把这份申请拿上,风一般地冲回问话室,啪地拍在了陈大宁面前。

陈大宁看了看,垂下了头。梁烈跟在姜克军后面进门,缓缓道:“你还有什么需要交代的,最好一并如实讲出来。”

陈大宁抬头问道:“如果我检举揭发,是不是能少判点儿?”

张昊把一个大黑箱子砰地放到桌子上。

袁圆圆吓了一跳:“什么情况?”

张昊苦笑道:“这录音录像设备,太折磨人了。”

张易来问:“不都是小陈在录吗?”

张昊道:“陈大宁检举揭发的,刚好是小陈的家人,所以他回避了[5]。”

袁圆圆摇头道:“小陈还挺自觉的,要是我,肯定忍不住听完。”易来:“那可违反规定了啊。”

袁圆圆大眼睛一闪:“违反啥规定?咱没转隶之前,刑诉法还规定领导决定我要回避之前不能停止案件侦查呢![6]幸亏还有人替补,不然谁来录音录像?你们上次提审陈大宁让小陈去录音录像,我们正好要提审马早日,就只好自己录,结果录到一半光盘没空间了,我们不知道,全白问了[7]。幸亏没审着啥,不然怎么办?不能当作证据了?而且要是马早日趁机说我们刑讯逼供,又怎么办?”

张易来:“你这是把案多人少问题拿来对抗法律规定。”

袁圆圆道:“这是实践检验真理啊,说明这个规定不是真理。”

眼看二人要吵起来,洪雪插话说:“这的确也是两难。如果回避制度太严格,会扰乱正常的办案秩序,也会被嫌疑人利用。如果太松,又起不到作用。”

正说着,蒋、梁、姜三人问话回来,蒋震东道:“陈大宁反映的盗采河砂问题很严重,恐怕要请示省纪委,和省公安厅一起合作了。”

注释

[1] 《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一般而言,重大事故背后可能存在渎职犯罪。书中冯旭是反渎组的,蒋震东是反贪组的,但冯手中累件未结,想请蒋来查水泥染背后的渎职问题,因此才会有方、冯这段对话。

[3] 监察法第27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普通刑事案件也有类似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里强调的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因此关于这一条的司法解释,强调的都是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而不在于鉴定人所在的机构。

[4] 《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即便调查工作不适用刑诉法,调查结束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法庭审判阶段,都要适用该条规定。因此,无论侦查还是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调查对象的口供都不能轻信,更不能盲目追求。这也是为什么监察法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的原因。乔柯案件的刑讯逼供就是源于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盲目追求。如果取证手段违法,即便有了口供,也无法定案。如果其他证据充分,即便是零口供案件,也能办成铁案。

[5] 监察法第58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普通刑事案件也有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6] 《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监察法没有该项规定,但监委内部是否有类似规定尚不明确。

[7] 监察法第41条第二款:“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对于适用刑诉法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作出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其中,要求“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还规定“对于讯问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无法录音、录像的,一般应当停止讯问,待故障排除后再行讯问……无法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继续讯问的,讯问人员可以继续进行讯问,但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同时报告检察长并获得批准……待条件具备时,应当对未录的内容及时进行补录。”这样的规定无疑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旨在防范因刑讯逼供引起冤假错案。然而在实践中,讯问是很讲究时机的。倘若因为录音、录像的问题导致战机贻误,很有可能影响到整个案件的突破。这大概也就是打击罪犯对人权保障的让步吧。